山东新规定级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一律撤销,清理规范工作于5月启动

   2015-05-20 4170
核心提示:山东新规定级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一律撤销,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清理规范工作于5月启动 分三阶段完成
5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清理规范山东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设立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包括驻我省济南、青岛及外省省会城市(含上海、天津、重庆3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地的办事机构。

清理规范工作于5月启动 分三阶段完成

根据《通知》安排,全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省政府设立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市、县两级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各市政府统一部署。清理规范工作自2015年5月开始,10月结束。

2015年5月为安排部署阶段。各市、县(市、区)及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派驻机构情况开展调查摸底。设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联络员信息(姓名、联系方式、邮箱)于5月25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6月至9月为实施清理阶段。对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重新核定机构编制,明确职能定位,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撤销单位建制、收回编制。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国有资产的清查、审计、评估工作,规范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派出地财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15年10月为总结上报阶段。清理规范工作要在10月上旬基本完成,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总结清理规范情况要于10月10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总结全省清理规范情况,于10月底报省政府,并按要求上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通知》提出,山东要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现有县级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济南、青岛办事机构一律撤销。现有市级政府驻济南、青岛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


对于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通知》称,今后山东将从严设置审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此外,还将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应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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