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鑫御隆揭秘:倒卖商谎称瓷器为盗墓真品 因诈骗罪获刑

   2017-07-25 470
核心提示:  鸿鑫御隆讯:一瓷器倒卖商付某某在向被害人赵某某出售瓷器时,故意虚构瓷器是他人盗墓得来,隐瞒瓷器来源,以均价两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332件仿古瓷器,共得款660余万元。近日,大同市中院作出判决,付某某因犯

  鸿鑫御隆讯:一瓷器倒卖商付某某在向被害人赵某某出售瓷器时,故意虚构瓷器是他人盗墓得来,隐瞒瓷器来源,以均价两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332件仿古瓷器,共得款660余万元。近日,大同市中院作出判决,付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付某某退赔违法所得。

经鸿鑫御隆审查,2013年春天,被告人付某某通过他人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付某某多次在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杨某某处购买332件仿古瓷器,并在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多次向被害人赵某某兜售自己的仿古瓷器,谎称瓷器是他人盗墓而来皆为真品,杨某某信以为真,以均价二万元的价格予以收买。所得的660余万元被付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付某某所售的瓷器均为现代仿制品。案发后,付某某妻子塔某退还给受害人赵某某的女婿邓某某20万元,并将一辆宝马轿车退给邓某某。但被告方辩称,其主观上并不明知所购古董为仿品,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鸿鑫御隆从法院得知,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瓷器的来源,将仿古瓷器冒充真品出卖,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付某某的亲属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对被告人付某某从轻处罚。故判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付某某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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