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任某故意隐瞒其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即将被拍卖的事实,通过与被害人李某、苏某夫妇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收取被害人购房款共计910万元,后任某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及公司经营。2014年11月28日,上述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2015年11月任某被民警抓获。
江西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应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任某辩称自己仅是挪用李某、苏某的购房款,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则提出,任某从二人手中获取的910万元用于了公司经营,并未肆意挥霍,经营的收入足以归还对李某、苏某的欠款。此外,二人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而任某具有归还欠款的意思表示,只是因为苏某拒绝接听电话、回复短信导致任某无法归还欠款。
被害人苏某作证称,2013年12月,她想在北京买房自住,通过中介公司推荐看好了一套朝阳区的房子。当月下旬,她与房主任某在中介见面谈了买卖房屋的事。“她当时说房子没有任何纠纷,只在银行做了贷款抵押,只要我交200万定金,就能在2014年2月1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之后能将房子正常过户。”
任某交代称,2002年她成立了一家公司,后因公司需要用钱,她就将自己在朝阳区的房产在银行作抵押贷款。因为到期没有还银行钱,银行将任某起诉到了法院。2013年,公司资金紧缺还不上银行钱,她才委托中介出售了朝阳区的房产,“房款里的360万我还给了银行,剩下的还债和零花了。”
江西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任某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能证明,任某在收到910万元后仅将少量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最终导致涉案房屋被法院拍卖,不仅与被害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法履行,还导致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被害人虽然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但该项瑕疵并非导致购房协议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不能成为任某否认犯罪的抗辩理由。
对于辩护人强调任某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思表示,进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即使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思表示,但无实际还款行为也不能否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综上,任某以售房为由,非法占有被害人购房款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