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唐国耀向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傅某某、汤某某等人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买到待拍卖的*物品,提高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到高额的利润,希望张某某等人借钱给他,并许诺给予5%、8%、10%、11%不等的高息回报。张某某等5人信以为真,相继借款给唐国耀。
收到借款后,唐国耀采取后款还前款、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陆续多次骗取借款。事实上,唐国耀所骗得的借款并没有用于拍卖行做生意,而是用于赌博、归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以及按揭购买房产、轿车等。
至2014年8月4日,唐国耀尚欠张某某327.34万元未归还;尚欠李某某、董某某2人合计498.85万元未归还;尚欠傅某某454.47万元未归还;欠汤某某28.5万元未归还。综上,被告人唐国耀骗取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傅某某、汤某某5人的款合计为1309.16万元。由于“没有能力偿还,见上债主追得紧”,唐国耀于2014年8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国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唐国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唐国耀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唐国耀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查封在案的房产、轿车等,所得价款按受偿顺位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唐国耀未退出的诈骗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