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要不要收取,该不该退

   2016-03-10 1370
核心提示:社会抚养费没有打着罚款的牌子,而是行政收费。收钱的理由是,超生者消耗了社会资源,加重了社会负担,所以需要补偿社会。然而,显而易见,超生人口未来也会为社会创造财富,甚至分担老龄化等问题带来的资源焦虑。以
  社会抚养费没有打着罚款的牌子,而是行政收费。收钱的理由是,“超生者”消耗了社会资源,加重了社会负担,所以需要补偿社会。然而,显而易见,超生人口未来也会为社会创造财富,甚至分担老龄化等问题带来的资源焦虑。以消耗社会资源来要求交钱,实在有一些不靠谱。

更加不靠谱的是,现有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福利,在育儿这方面做得并不那么好。幼儿园的公共财政投入少、不好上,早已见惯不怪了。0—3岁的公共育儿设施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许多家庭只有依托老一辈来带孩子,这又消耗了什么社会资源呢?如果非要说,反而是家庭本身承担了很多社会工作。

一个很搞笑的逻辑是,耗费了社会资源,要多交钱,可当“要耗费资源”的孩子都不存在的时候,却不退钱了。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社会抚养费为何只征收不返还》为例,安徽芜湖的一名男士在2013年生了政策外的二孩,并交了社会抚养费4万元,然而孩子一岁多就意外溺亡了。可是,曾经交过的那笔钱有去无回,难以要回来。翻遍各地的条例,大家也基本都有收无退。这个问题可以再延展下去。例如,即使承认“耗费资源”这个逻辑,那么罚款是交的孩子0—18岁的,而当年孩子3岁的时候,全面二孩来临了,是不是应该把剩下15年的罚款给退回来呢?

要想依靠行政收费的法律体系来解释问题是不可能了。那么,回到人口法来,根据修法,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二孩。好多地方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于此,换句话说,新法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二孩是无效的,即使仅仅差了几个小时也该交社会抚养费。看上去有道理。然而,法律中还有个“有利追溯”原则,何为有利追溯?根据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显而易见的是,在全面二孩这个大背景下,在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这个前提下,有关地方行政部门从善如流是个皆大欢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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