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试图与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公关负责人王勋彪联系,对方始终未接听电话。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圣芳与强生案件时间长、反复多,在商标权争议案中是极其少见的。本案是国内第一起民营企业状告跨国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并导致民营企业重大损失的案件。此案的胜负,对于中国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最初,佛山圣芳公司和美国强生公司分别在化妆品和药品上注册了“采乐 CAILE”和“采乐”商标。自1998年起,强生公司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圣芳公司妆字号 “采乐CAILE”商标的注册。在争议历时的11年中,商评委曾两次裁决驳回了强生公司的申请,但在2005年第三次做出裁决,撤销了圣芳公司“采乐CAILE”商标的注册。
圣芳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在2009年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维持了圣芳公司在化妆品上注册的“采乐 CAILE”商标的有效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不久,佛山圣芳公司于2010年1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佛山圣芳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显示,圣芳公司起诉的主要理由是强生公司等单位在向商评委提出撤销“采乐”商标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伪造”的证据,致使商评委做出错误的裁决。
据圣芳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最高法院最终纠正错误裁决之前,圣芳公司的产品被作为侵权产品查处、投入巨资建设的厂房和设备闲置、前期投入的大量广告费打了水漂、企业声誉受到巨大影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此次圣芳公司状告强生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共计提出1.2亿元的巨额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