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
(二)资金规模。中央财政预拨湖北省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8.1亿元,按照“突出重点,依据需求,注重绩效、统筹兼顾、参考购买力”的总原则,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乡村人口、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推进、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确定分配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同时,预留部分资金用于解决2013年因以机代牛、抗旱等多种因素发生的超补问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由《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4〕17号)下达。
对我省垦区农场资金分配由省农业厅、省农垦局与省财政厅协商确定,纳入全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省农垦局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实行备案制。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确定
根据农办财〔2014〕6号要求,2014年我省按照“突出重点,抓大放小”的总原则,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部分技术含量低、配置不规范、价值低、补贴额少、监管难度大、易侵害农民利益的机具,不再列入补贴范围。
我省2014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34小类83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审核。
我省在资金总额内将水稻插秧机械、油菜直播机械、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机械和粮食烘干机械作为重点补贴品目,农民购买重点补贴品目机具可优先办理补贴。对血防疫区“以机代牛”机具购置予以优先支持。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考虑山区农机化装备特点,对部分机具特别是小型机具作了区域性补贴规定,具体品目见《湖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山区县(市、区)名单见附件2。未被列入名单的县市不得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纳入多个省份补贴范围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委托牵头省组织,有关省份参加共同确定,我省对部分档次适当下调补贴额。
其他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测算,每档次农机产品按不超过此档产品近3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重点血防疫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我省2014年保留血防补贴额的品目为水稻插秧机,血防疫区县市名单见附件3。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三、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管理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以下情形可优先补贴:一是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二是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三是农村计生家庭。
单个农户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5万元的限购1台;承包耕地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补贴对象在购机后,应尽快向农业(农机)部门提供相关结算资料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并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等工作。
(二)经销商管理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并在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中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承担违法违规连带责任。
省、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从补贴系统中导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四、补贴操作程序
按照“简化申请、定点核实”的原则,确定补贴操作程序如下(附件4):
(一)购机申请。农民凭身份证原件向户口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应提供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以下统称身份证明材料)。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核,按照“先到先补”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若补贴资金缺口较大,则按照优先原则和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补贴对象确定后,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将信息录入补贴系统,会同财政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5)。
(二)全价购机。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全省范围内选择补贴机具生产厂家确定的经销点,自主选机议价购机。经销商须当场出具全额机打发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附件6,补贴系统中打印)以及售后服务凭证。
(三)机具核实及资料受理。补贴对象须携带身份证明材料、确认通知书、供货表、购机发票、“一卡通”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接受核实并提交资料。县级农业(农机)部门现场核实并受理资料。核实无误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填写《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附件7)。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须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对条件不符或者资料不全的,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
(四)补贴公示。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定期编制《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附件8),通过当地农业(农机)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在购机者所在村委会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的“一卡(折)通”;补贴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拨付至合作组织账户,不得拨付个人。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指定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部门职责
(一)农业(农机)部门
省级:(1)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对全省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2)制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汇总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或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对不合理的机具补贴额度进行调整;负责维护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与市级农业(农机)部门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
市(州)级:(1)会同财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购机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2)对县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所辖县(市、区)补贴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补贴机具开展抽查核实;负责辖区内购机补贴举报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和督办工作,及时处理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在市、州级网站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公开信息;与辖区内县级农业(农机)部门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
县(市、区)级:(1)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购机补贴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机)审核。(2)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受理申请、机具核实、资料审核、登记建档、补贴公示等,至少每月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一次补贴结算资料;做好年度内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报送信息及材料;在县级网站上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加强对辖区内经销商的管理,受理举报投诉,及时处理补贴产品质量纠纷,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与乡镇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3)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机)部门。
(二)财政部门
省级:督促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直补到卡”按期兑付工作;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资金监管工作。
市(州)级:会同农业(农机)部门指导所辖县(市、区)购机补贴“直补到卡”按期兑付工作;对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兑付和结算工作;拨付补贴资金到农户“一卡(折)通”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资金监管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业(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2〕30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和搭售杂志书籍,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严禁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和农机企业在补贴操作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全省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补贴机具登记管理,各地对所有补贴机具实行编号建档,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必须实行人机照相,并在系统中上传人机合影,人机照相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其他机具各地自行确定。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机具铭牌标识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信息一致。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的铭牌标识照片都必须在补贴系统中上传。
加强补贴机具档案管理,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每份农户购机档案内容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2.购机户身份证双面(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4.购机发票复印件;5.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仅限入户核查机具);6.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各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应当将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纳入单位档案管理,在业务类中单独设置一个科目。同时,科学划定购机补贴档案保管期限,其中,农户购机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将购机补贴实施与“三率”列管有机结合,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与农机监理部门管理信息有效对接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受理农户结算资料后,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通过“公示到村”或网上公示等形式,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对补贴金额1500元以下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9)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全省各级农业(农机)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内容,省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落到实处。对无法移动的机具、单机补贴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要逐台入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填写《湖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附件10),其他机具可通过组织开展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县级核查比例应不低于购机总数的15%。市、州级通过实地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机具的核查比例应不低于50%,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下机具的核查比例应不低于10%。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的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将按照《湖北省农机化工作约谈制度(试行)》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将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五)强化考核,注重实效。继续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工作,真正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对于年度内被查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将扣减或不安排中央补贴资金。
各地要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做好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3:2015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及预防目标分类表.doc
附件4:湖北省2014年农户申请购买补贴机具操作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