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10-31 910
核心提示:青岛市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确保2014年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结合我市农机化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为确保2014年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结合我市农机化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农业全程和全面机械化发展为主线,切实加强农机装备建设,在巩固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经济作物全程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全面机械化。突出重点,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强化监管、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范,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我市有农业生产的四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六区(保税港区、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二)补贴规模。2014年,我市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89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1900万元),将分批次下达各区、市。第一批次将于近期拨付,剩余资金将根据各区、市结算进度、工作经费保障、农民购机情况和实施效果再分配使用。

2014年,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具体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11大类27个小类48个品目机具(见附件1)。各区、市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市农机部门审核。

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对深松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免耕播种机、花生收获机、薯类收获机、果类蔬菜收获机和粮食烘干机实行敞开补贴。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仅限报废更新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从农业部确定的品目中,选择部分我市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48个品目作为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单机补贴额低于1000元的机具原则上不列入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标准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机具补贴额见《青岛市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通用类和部管非通用类农机产品按照不高于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的最高补贴额执行;其他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不超过我市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已购买实行敞开补贴的机具,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请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年度内安排的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为充分体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个农户在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区、市选择经销商购机。

(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农机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所辖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按照农财两部实施指导意见精神,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模式。

(一)全价购机。符合补贴条件有购机意向的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自主选择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应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拍摄人机合影照片,并及时将人机合影、补贴机具信息等资料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拟进行旧机具报废的购机户需按照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先期办理旧机具报废手续,而后携带《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办理更新购机。

(二)办理申请。购机者购机后须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齐鲁惠农“一本通”等相关材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到户口所在区、市农机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二,此表可在经销商处或到当地农机部门领取),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农机部门按照要求对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对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手续同步办理。

在补贴资金能满足农民补贴需要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的原则当场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如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也可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

(三)机具核实。区、市农机部门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对申请补贴的机具进行现场核实;对无法移动的机具,可由购机者提出书面申请,由农机部门上门核实。按照“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查人员核实机具要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逐台核实。核实通过后,当场进行编号喷字、人机合影、登记建档等工作。

享受补贴的机具应在显著位置喷涂编号或采取打钢印等其他方式,以区别没有享受补贴的机具。

(四)信息公开。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资格确认以及补贴对象购机情况等重要信息,公示信息应做到及时、完整,便于查询,一般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重要信息长期保存,以备查阅。

(五)资金兑付。经资格确定、机具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三日内,由区、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签发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并告知补贴申请者。

区、市农机部门在每月底前将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并对资金结算统计表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应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农机部门。

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农机部门报送资金结算统计表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7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的齐鲁惠农“一本通”,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至经营组织账户。应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六)信贷服务。为解决部分农户购置农机筹资难的问题,市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调青岛农商银行,对筹资困难的农户提供信贷服务,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的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领取的购机者,到当地农机、财政部门提出退货申请,应由两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补贴机具经销商处办理退货手续。

已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当地财政,经当地农机、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到补贴机具经销商处办理退货手续。

七、补贴方案申报

各区、市农机、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农机工作实际和今年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求,制定本区、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方案,于3月31日前联合上报市农机、财政部门(各一式两份)审批后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模式,是新形势下简化程序、明确责任的需要,是提高效能、强化监管的需要。各区、市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区、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购机补贴工作重要事项,并联合进行监管。区、市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转变思路,改进方法,把握新操作模式的特点和要求;对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严格规范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确保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区、市要严格执行市级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区、市农机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接受购机者的补贴申请、补贴对象确定、补贴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和档案建立等工作,应在每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一次资金结算统计报表。区、市财政部门应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统计报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打入购机者的齐鲁惠农“一本通”账户或经营组织账户,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提高政策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各区、市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区、市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件4)和区、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区、市农机部门要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市农机部门将对信息公开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市级农机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市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市级财政部门主要是督促和指导区、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区、市农机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并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市农机部门。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区、市农机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农机部门;市农机部门将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

(五)强化考核,注重实效。各区、市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规范高效地落实。市农机部门将于年底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后续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农机部门要于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市农机部门、市财政部门。

附件1:2014年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

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附件4: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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