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福建省作为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化政策试点省份,为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提升主要农作物农机化综合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一区两园”、优势农产品主产区、粮食产能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合作社倾斜,不断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强化绩效考核,努力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购机者购买机具的权益;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购机者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作为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省,2014年在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机产品,允许未进入国家或各省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经备案后列入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厅另行制定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同意后公布。
二、 实施规模及实施范围
根据我省农机化的重点发展方向,结合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和各地需求情况,确定各县(市、区)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农业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创业示范基地适当倾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
2014年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中央资金(第一批)总额3.5亿元。我省已提前下达中央资金2.8亿,省级资金1500万元(见附件1),后续资金将根据各地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分配下达。资金安排采取资金下达和购机补贴指标调剂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为实现购机补贴工作常态化,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全年申请购机。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度未享受到补贴的,可在2015年度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按照新的年度补贴标准优先补贴,补贴时限控制在2015年3月底以前。
三、 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的本省籍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到先得、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四、 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等12大类32个小类64个品目机具(见附件2)。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农用航空器作为我省试点的自选品目,仅限于被评定为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列入省农业厅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的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方可享受补贴。
在一个年度内,省级根据实际需要,在国家公布的机具补贴种类范围和自选品目限额内,经报备农业部、财政部同意,可对补贴机具种类进行适当增补和调减。
(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格式见附件3)。
各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在本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确定。
1.省级补贴资金对以下品目执行累加补贴:
累加不超过10%的品目有: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水稻插秧机(且单机累加额不超过1.5万元)、75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
累加不超过15%的品目有: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粮食烘干机、山地果(茶)园轨道搬运机。
2.被评定为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列入省农业厅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和省农业厅确定的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合作社购置以下品目在上述省级累加的基础上省级分别再累加:
累加不超过15%的品目有:粮食烘干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
累加不超过20%的品目有:乘坐式水稻插秧机(且单机累加额不超过1.5万元)、75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
3.对列入省农业厅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的植保专业合作社购买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省级累加不超过20%。
4.对购置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申请者应提供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出具的非禁养区证明),单机省级累加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省级设施农业项目补贴的省级不再累加。
5.对台湾生产且省内企业无同类产品的农机产品省级累加不超过5%;对闽台合作引进台湾技术落地生产、且省内企业无同类产品的农机产品省级累加不超过10%。
对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处理设备、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18马力以上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30千瓦以上风送式喷雾机、马铃薯、花生、油菜种植和收获机械等农业机械实行在省域内敞开补贴。省级资金用毕,不再累加补贴。
五、 经销商的确定和市场参与方主体责任
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各县(市、区)应在购机补贴申请办理点和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告本县全部经销商名单。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购机者作为市场参与方要共同遵守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严格自律。农机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切实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提高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经销商负有监管责任,对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将倒查并追究生产企业责任。经销商应对产品的真实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负责;购机者应对购买事实负责。
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补贴机具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永久性铭牌,并在明显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
六、 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允许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购机者可直接到经销商处自主购买机具。经销商将购机者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出具发票(应全额开具,并注明购机者姓名)、售后服务凭证和结算清单(应注明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型号、出厂编号、购机日期等;动力机械还要注明发动机号码等)。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凭身份证(农民应附户口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购机发票、结算清单(如能在发票中体现有关产品信息可不另附)和银行账户或一卡通(折)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机具核实
对单机补贴总额5000元以上的机具及安装类机具应逐台核实,在核实过程中,需完成购机者与机具的人机合照和签字确认,并做到“见人、见机、见票”。
安装类机具实行先建后补。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山地果(茶)园轨道搬运机等机具的建设标准可根据实际地块条件、生产需要等做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补贴额一览表中公布的相关品目分类分档标准中的主要配置及参数的最低值。补贴额申请时应就低不就高。
(四)公示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县级农机部门在资金结算前应主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栏、“12316”农业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将购机者信息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信函集中寄达、当地村委协助审核发布等形式公示到村,接受全社会广泛监督。
鼓励县、乡两级政府推行村级公示制度,并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资金结算、拨付和核查
县级农机部门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集中提交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函。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为提高结算效率,原则上一个月结算一次。
资金结算后,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要组织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者10%的比例,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六)建档
县级农机部门负责对已拨付的补贴机具建档。乡镇受理的,在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统一送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归档。
七、鼓励创新试点
(一)鼓励在有条件、地理位置居中的乡(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为购机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服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机超市和农机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提供购机、申请、核实、培训、维修、金融信贷服务、牌证办理等“一站式”贴心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区域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手续。
(三)鼓励创新机具核实和核查办法。鼓励县级农机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核实方法;鼓励畜牧、林业、水产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核查,共同监督。
(四)鼓励金融创新。进一步落实省农业厅、省农信社《关于金融支持农业机械化的指导意见》,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建立农机具抵押交易评估平台,开展二手机交易,促进农机具信贷、抵押等业务的普及和开展。
(五)鼓励县级农、财两部门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批结算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补贴资金的兑付和结算效率。
(六)鼓励有条件的经销商为购机者提供资金垫付。对资金垫付额较大的,各地可在政策、信贷、资金结算等方面予以支持。
八、 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府行为,多部门共同联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福建省作为全国唯一的一个试点省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应充分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动,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密切沟通、相互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督;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工商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强化对经销商售后服务的督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安全的核查和拨付,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农机部门应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公示、核查、监督、投诉处理督办等,协助和配合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对市场参与方的监管。各部门要集中查办一批案件,重拳打击各类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渠道。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廉洁规范实施。
(二)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主动公开信息。今年是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的第一年,各级农机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要全部上网发布。要切实保护购机者合法权益,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管。各级农机化管理、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农、财两部有关规定,强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要加大监管力度,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以监管促廉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廉政风险警示教育出实效。要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到位,提高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切实做到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廉洁实施,保证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
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并及时总结教训。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九、申报程序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经县级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同意后,联合上报设区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报备;设区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201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1:福建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一批)分配表.doc
附件3:福建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