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11-02 1290
核心提示:内蒙古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增加农机装备总量、优化装备结构、增加科技含量、提高机械化水平为目标,推动现代农牧业发展,繁荣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突出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大型、联合作业、复式作业机具推广应用;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推动农机规模化作业,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不断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健全政策风险防范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尊重农牧民选择购机自主权;培育以农机手为主力的新型农牧民队伍,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牧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发展农牧业机械化;提升农牧业生产力,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现代农牧业提供机械化装备手段,建设现代农牧业。

(二)增加农机装备总量,提高农机装备中大型高新技术产品比重,优化装备结构,增加农机化的科技含量,发挥农牧业先进生产力作用。

(三)引导农牧民发展农机合作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作业,转变生产方式,提高农牧业生产水平和抗御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推进农牧民应用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促进农机农艺技术融合,重点推广机械化收获、节水灌溉、保护性耕作、畜牧业机械化、设施农牧业技术。

(五)发挥政策综合效力,综合运用农机化、农机工业产业政策,扶持和引导农机企业发展壮大,带动自治区农机制造、营销、维修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群,促进农机工业和县域经济壮大。

(六)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措施,健全监督机制,加强预警预防,增强政策活力,保障政策安全。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围绕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战略布局,结合不同地区农牧业经济特点,把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运用方向,提高施政实效。

(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把资金补贴的重点放在主要作物、重要生产领域、关键作业环节、机械化薄弱层面;突出推广大型、先进适用、节能环保机具,推动农机规模化作业,农牧业集约化生产、经营。通过重点突破、提升科技和转变生产方式,带动农牧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三)政策引导,服务主体。牢固树立为农牧民主体服务思想,充分保障农牧民购机时自主选择机具品牌机型、经销企业的自主权,保障农牧民利益不受侵犯,服务及时、落实到位。

(四)程序科学,措施高效。不断完善购机补贴科学管理,有效防范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违法,保持干部队伍纯洁;规范企业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严惩违规行为。

(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紧紧依靠政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合作。

四、资金安排及实施范围

农业部、财政部下达我区2014年中央财政第一批专项补贴资金7.2亿元,与自治区级财政安排的牧民购机补贴资金6780万元和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资金700万元一并安排,自治区综合考虑各盟市耕地草场面积、农畜产品产量、作物播种面积、农村牧区人口数、农牧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等,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绩效,按因素法确定资金规模,下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拨付盟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盟市农机主管部门。盟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所属旗县实际,采取因素法将补贴资金规模分解到旗县,并将补贴资金拨付旗县财政部门。盟市分配补贴资金后,将分配情况汇总报备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以旗县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自治区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农牧业和农机化发展战略,确定本地区补贴重点地区和补贴重点品目,合理安排补贴资金,引导农牧民购置主要生产领域和关键生产环节急需机械,科学发展机械化。

有关盟市农机主管、财政部门要做好对海拉尔、大兴安岭、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和乌拉盖管理区的工作沟通、指导,做到工作统一要求、统一行动、统一考核。

五、补贴对象及条件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纳入补贴区域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牧林场职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的农牧民年龄应在成年年龄段,符合安全驾驶及作业规定条件。

六、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2014年度补贴机具为入选农业部《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内产品,但非上述国家、自治区“推广目录”产品及补贴范围外不予补贴。补贴产品包括动力机械、耕整机械、收获机械等10大类、33小类、80个品目;另外,装载机、太阳能设备、风光互补设备等3大类、5小类、9个品目机具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补贴(具体品目见《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牧民补贴资金补贴规定范围机具有富余的,可用于对牧民补贴节水灌溉设备,严禁挪作他用。保护性耕作机具补贴资金只补贴免耕播种机和深松机。

按照同类同档产品实施统一补贴标准的原则,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不超过自治区境内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不超过30%基础上,累加20%,总补贴比例不超过50%。其中风力扬水机累加补贴10%,总补贴额不超过40%;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的,补贴额不超过40%。谷物联合收获机仅限有挠性割台配置的机械,仅限呼伦贝尔市和乌拉盖管理区补贴。补贴机具中,中央财政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自治区牧民累加补贴资金单机补贴不超过3万元;自治区财政资金单补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为了鼓励和引导农牧民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对购买大型先进机械设备的给予补贴优惠,其中购买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2万元;购买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5万元;购买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5万元;购买大型采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具体机具规格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信息按照分类分档一览表对应导入“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2014”(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执行。

一户农牧渔民(含农牧林场职工)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不得单独补贴);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定,享受多台套补贴。

七、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与受理。农牧民可以选择任何一个电子终端窗口,进行购机补贴报名申请,并准确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并亲自向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惠农”一卡通”开户行和卡号等信息。各盟市根据所属旗县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受理农牧民申请受理渠道;也可以由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通过购机补贴电子网络受理(网址:http://www.nmnjbt.com,首页点击“农户申请补贴”)。农牧民申请后,按自然排列顺序拟定补贴对象。申请购机人数多于补贴指标数量时,统一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补贴对象。为了体现阳光政策原则,并保障现场秩序,受益对象公开摇号现场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并请公安等部门维持秩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参与公开摇号的农牧民,必须是惠农政策“一卡通”持有人,或者由嘎查村出具证明与持卡人系同一户籍关系者,非同户籍人员持号购机无效。

(二)补贴资格确认。筛选的购机补贴受益对象由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集中签署《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指标确认书》),并从“管理系统”打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提交购机农牧民签字后由购机农牧民和农机管理部门分别留存。《指标确认书》一式三份,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购机者各一份。

(三)办理购机。农牧民持《指标确认书》,可以在自治区境内任何购机补贴供货企业全额购买机具;生产企业通过“管理系统”给经销商分配机具后,经销商通过“管理系统”完整填写补贴产品信息,并同步提供购机发票原件和《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农机购置补贴监察员实地监察无疑后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管理部门核实”项签字(章),购机者同步确认签字。供货企业要自行留存农牧民购机者身份证、《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复印件。

(四)补贴对象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公示原则,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拟兑付补贴资金受益农牧民名单,审核相关材料,在公众便于周知的醒目位置张榜、旗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管理系统”公示,每批次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疑议后,通过“管理系统”点击“申请结算”,由旗县财政部门复审并受理结算与兑付;同时上报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报账审核和补贴资金结算。农牧民全价购机后,一周内持身份证、惠农“一卡通”、《指标确认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简称“证、卡、书、表、票”)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登记申请补贴;经旗县农机、财政部门联审无误后,旗县农机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审核确认、“申请结算”,按批次打包后导出结算明细表,由具体审核人员签写“审讫”字样,签名、加盖单位及负责人印章后提交旗县财政部门。旗县财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及时将补贴款划拨到购机农牧民“一卡通”账户。涉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购机的,拨付到服务组织账户内;未开立账户的,须附组织成员全员签署同意的协议书,并经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惠农“一卡通”内。

八、有关事项

(一)牧民购机补贴。牧民购机补贴资金安排在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的牧业苏木镇(附名单)。补贴对象是上述区域范围的牧民、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牧机作业的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奶业专业合作社。补贴对象身份确定,以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集体共用草场承包经营权证、草场经营权证持有人已故其子嗣继承经营草场、草场经营权证尚未发放到位等特殊情况,需出具苏木或嘎查证明;其中集体经营权证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苏木或嘎查公印章,与有关必备材料一道存档备查和提交结算使用。家庭牧场进行棚圈建设、饲草料种植基地建设、储草库棚建设系列化配套机械装备的,优先予以补贴。

(二)专项补贴供货企业。农机经销商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注册,生产企业进行产品代理分配,经销商同意确认后,形成对该生产企业补贴产品的代销关系,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与区内直销农机生产企业一并公布,凡列入2014年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网址:http://www.nmgnj.gov.cn/,首页公示公告栏)的农机购置补贴供货企业均具备2014年供货企业资格。鼓励区内外农机生产企业直接供应补贴产品,实现农机生产企业与农牧民直接对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九、实施进度

(一)3―6月,第一批资金实施期。自治区财政已于2013年12月26日下拨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项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购机补贴政策宣传、申请、购机、核实、公示、建档、补贴机具管理、专项督查、补贴机具质量与售后服务跟踪调查等工作。自治区、盟市专项领导小组对各专项区工作进行督查。第一批资金应在5月底前使用并结算完毕。6月下旬前向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上报上半年专项工作总结。

(二)7―12月中旬,第二批资金实施期。继续执行第一批购机补贴程序,购机补贴实施全面结束。专项区盟市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旗县进行购机补贴工作自查与总结,于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上报全年各级财政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盟市、旗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和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并保证补贴购机信息数据准确;同时上报下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需求计划。

(三)12月下旬,年度工作总结。自治区汇总各盟市专项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2月31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

上半年、全年专项工作总结及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同时报送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农机推广站产业化科)。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旗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要切实做到旗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高效行动。成立由旗县政府领导牵头,农机、财政、工商、公安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旗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在旗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监管、服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重大事项、重点难题等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二是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地方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经常性财政预算。三是建立健全责任制。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管。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参与单位和人员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三个严禁”以及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要求,严于律己,保证清廉。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排查工作程序,对关键环节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一是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农机生产企业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机主管部门要搞好对经销商的政策培训和指导,做执行政策的典范,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纪律,严守农业部“七个不得”的规定。要重拳打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后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授权的生产企业取消其经营补贴产品资格,并承担连带责任。补贴机具售价在同一季节同一销售区域不得高于不享受补贴机具的价格。二是强化监察员制度落实。集中培训监察员,强化监察员的管理作用。各地要严格落实监察员制度,坚决有效防止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三是深入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进一步开展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突出对工作经费落实、购机补贴工作进度、监察员制度落实考核。四是做好层层监督检查。自治区继续做好半年集中督查,及时发现和推荐好的做法,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各盟市要在规定的电话抽查、入户调查基础上,年内不少于两次集中检查,了解农牧民的意见,解决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抓好对企业和产品的管理。要严查严处补贴产品以小抵大、配置参数以小报大等获取高补贴,钻分档空子的行为;严查严处企业降低配置销售、严重干扰公平竞争市场的行为。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基础上,突出搞好补贴资金兑付结算前的机具核实,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人力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特别是做好对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要搞好政策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内容。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范围、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获得补贴农牧户基本信息,包括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他补贴对象,格式见附件4)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保证5年内能随时查询;严禁严防对外公布、泄露购机户的通讯方式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全面落实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宣传公开制度》(内农牧机发〔2012〕371号)规定,凡应面向社会的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2014年底前,盟市、旗县农机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将继续强化盟市、旗县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管理考核考评,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开展抽查通报,盟市要强化对旗县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督办和抽查等监督工作。

(四)突出重点,狠抓关键。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握购机补贴重点,突出重点领域、薄弱生产环节和重点补贴对象。全区突出补贴玉米收获机,重点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此前提下,鼓励各地根据地区经济发展需求和各级政府农牧业经济战略部署,突出补贴所需的重点机械,引导农牧民集中购买,快速提升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机械化装备能力和作业水平,有力提高农牧业生产力。一是突出发展主要作物全程机械化。马铃薯在增加收获机保有量基础上,注重引导发展联合收获作业;大豆作物主要是提高联合收获作业水平;水稻作物要突出发展机械化育秧插秧作业。同时关注经济作物机械化发展,抓好甜菜育秧、收获,突破葵花、杂粮杂豆收获。二是抓畜牧业机械化。围绕家庭牧场建设,配合牲畜棚圈建设、人工草场建设,重点装备饲料搅拌设备、牲畜饲喂设备、提水饮水设备、储草设备。要注重与畜牧业部门沟通衔接,配合家庭牧场项目建设,搞好资金项目整合,率先建成一批现代畜牧业典型。三是突出发展节水灌溉,重点发展膜下滴灌和人工草场喷灌。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补贴部分品目,快速提高主要领域的机械化水平。但严禁超补贴资金额发放补贴指标;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当年重点机械补贴的,可作为下批、下年度优先补贴对象。

(五)搞好服务,提高效率。一是简化补贴程序。要科学合理精简整合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程序,减少农牧民跑路趟次,降低成本。以发放《指标确认书》、农牧民购机人申请结算为核心环节,协调各部门集中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农牧民办理补贴全过程奔波不超过两个来回。《指标确认书》发放时,应明示购机农牧民在10―15日内到经销商处购机,若需办理银行贷款可延长至20日内完成购机。二是及时结算回款。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按月提交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保证农牧民能够及时及早得到补贴回款。自治区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作为重点督查事项,并列入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切实保护农牧民利益。在分配今年第二批购机补贴资金时,要和各盟市、旗县的实施进度挂钩,结算慢的可以少给或不给。三是做好协调贷款服务。全区实行全价购机、直补到户政策,增加了农牧民购机筹款负担。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牧民筹资压力;鼓励农机生产企业为农牧民发放贷款、担保贷款。四是加强公共服务。农机驾驶员培训办证、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挂牌,与农牧民购机提货同步开展。各级农机技术推广部门要联系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共同搞好对购机农牧民培训和技术服务,自治区通过编印宣传册、开发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等新型推广模式开展技术咨询等服务,春播、“三夏”、特别是秋收季节,要推广跟机服务做法,突出搞好玉米机收技术指导;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特别监督生产企业在补贴产品显著位置标定包括企业和产品名称及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附件1: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doc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牧业和半农半牧旗县名单.doc

附件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附件4:2014年度 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doc

 
标签: 农机补贴 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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