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11-02 950
核心提示:山西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玉米、薯类等薄弱环节机械化、山区机械化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机械化的发展。

(二)总体思路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在上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基础上,今年实行“自主选择购机、补贴标准定额、县级审核结算、资金直补到卡”的补贴模式,并严格按照“简化补贴申请流程、缩减补贴产品品目、突出装备结构调控、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的总体思路进行补贴方案的设计。

二、实施范围规模和补贴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实施范围规模

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省115个农业县和2个县级开发区。

我省将按照中央下达的总资金规模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省财政已将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3亿元下达各市县,后续下达的补贴资金和2013年结余的资金将与此合并使用。

(二)补贴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补贴资金的安排,按照精准、适量、可持续的理念,坚持生产环节机具的新增数量与各环节农机化作业水平的提高目标相适应,新增主机的数量与新增农具的数量相适应,农机具保有量与当地耕地面积、播种面积对农机装备的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各市、县上报的2014年资金需求计划和2013年项目实施情况及各县财政落实购机补贴工作经费情况,按照公式法加因素法进行科学、合理测算后确定。

补贴资金的安排适当向农机化示范县、种粮大县、玉米薯类收获机械化重点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县倾斜。我省农垦等所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

遵循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总体要求,省财政下达2014年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后,由各县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分批、分类别使用。市农机局负责审核县农机局制定的补贴资金分批、分类使用计划,并将审定的资金计划数额录入补贴系统中,供各县使用。市农机局可根据各县农机化发展的实际对分批、分类的资金计划数额进行调整。各县资金的使用与调整情况,要实时向社会公开。

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农业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并列入2014年我省补贴范围机具的补贴或累加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机具的国补资金额,具体的补贴方案另行制定。各市县安排的补贴资金也要制定相应的补贴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省农机局备案。

中央财政农机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农机补贴资金按照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执行,10月底,各县尚未使用的补贴资金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进行预算调整。各县的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年底结余部分将与下年度资金合并使用,并按下年度的政策执行。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农业部缩小品目,集中资金重点补贴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的要求,我们在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中选择12大类 30 个小类68个品目,作为我省2014年的补贴机具范围(详见附件1),其中:58个为全省范围补贴品目,10个为区域范围补贴品目。区域范围补贴品目由各市根据当地特色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选用。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资金规模确定补贴重点。

(二)补贴标准

实行同类、同档统一定额补贴。

通用类和部分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分类分档及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

其余非通用类和我省自选品目农机产品分类分档及最高补贴额由省局组织专家统一确定。最高补贴额按近三年该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不高于30%比例测算、首次进入我省的新产品按照不超过市场参考价格的10%比例测算后,再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机割台分别补贴,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大豆收获机、青贮收获机按照小麦收割机进行补贴。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3万元。

根据产品近三年销售价格确定的补贴额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包括农业企业)。

采取先来先得的方式,确定补贴受益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户或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同时购机时可优先给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每个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80马力以上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农用挖掘机等)数量不超过1台,享受补贴的拖拉机配套农具数量不超过3台件;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合作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数量不超过5台,享受补贴的拖拉机配套农具不超过15台件;

五、农机报废更新

继续在全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资金规模同步下达,补贴对象同步受益,两项补贴同步实施。

享受报废更新补贴的对象与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象相同。

报废机具种类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报废标准的依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

更新机具种类是列入山西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报废更新的补贴标准见附件2。

老旧农机回收单位的确定、旧机的回收和注销登记、回收证明的印制和管理仍按照《山西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报废旧机的机主携带《回收证明》购置新机时,由销售新机的经销企业在补贴系统中进行报废更新手续的录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新购机具的补贴信息时,对报废更新的手续一并进行审核。

允许同一机主报废多台自身拥有的旧农机具更新一台新农机具,但不允许报废一台旧机具更新多台新机具。兑付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购置新农机具并享受国家农机购机补贴后实际应自付的总金额。

六、农机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的确定与管理

由农机生产企业在经注册登记的经销企业名录库中自主确定经销企业并对产品的型号和销售区域进行授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农机局依据授权对承担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工作的经销企业向社会统一公布,供农民购机自主选择。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强对经销企业的监督管理。

七、补贴操作程序

(一)农民购机

有购机意向的农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村委会证明,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证明,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企业自主购机。户口薄和本人身份证所在地址不在同一县域内不准购机。

经销企业要严格核实购机者的身份,只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才可为其录入补贴信息。经销企业必须为购机者提供合格的、列入全省补贴目录的产品,并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拍摄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完成后,经销企业必须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录入申请购机者信息、申购机具信息、所购机具信息等,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两份交购机者。

拟进行旧机具报废的购机户需按照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先期办理旧机具报废手续,而后携带《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回收证明》到经销企业处更新购机。经销企业需对《回收证明》进行核实并在农机补贴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在购机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由本人携带相关手续和新购置的机具到县农机局设立的核实点进行现场核实,并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过期不办理核实和申请的,视作放弃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已录入补贴系统的补贴信息自动作废,其所占用的补贴资金同步收回,供后续购机申请者使用。

县农机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一个或多个新购置补贴农机具的核实点,安排人员负责核实和受理申请,同时必须将核实点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向社会公开。对于补贴资金额较小的机具,也可由县农机局委托乡镇农机管理员或村委负责人进行现场核实。有条件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探索和建立延伸服务制度,努力创造条件,为购机者提供银行信贷支持、机具核实、补贴申请受理、牌证管理等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购机者。

购机者须携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到县农机局设立的机具核实点申请现场核实。核查人员核实机具要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并查看所购机具发动机编号、机具铭牌信息(必须是金属铭牌并铆接在机具的显著部位)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购机信息一致。核实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购机人分别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对于大型、不便于移动的机具,可由购机户申请,由县农机局安排核查人员到机具存放地进行核实。

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乡镇农机管理站证明原件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

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账户

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需带本县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注册登记(受理)凭证

《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符合报废更新条件且已报废了旧机具的购机户需携带此项)

县农机局安排专人对购机者的上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县农机局备查,一份报县财政局作为核发农机购置补贴的凭证,同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4)。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纳入农机部门牌证管理的机具,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购机后必须到当地农机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后方可申请补贴。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农机产品而导致购机者不能在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责任由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企业负责。

详细的机具购置、信息入网、现场核查、补贴申请等环节的规范要求按照“山西省农机局关于规范2014年农机补贴产品购置与核实行为的通知(晋农机装字〔2014〕1号)”执行。

(三)补贴公示

县农机局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的同时,即将该信息通过山西省农机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各市农机信息网、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县阳光农廉网要及时与山西农机信息网进行链接,同步公示本地的补贴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查阅的方式,公示期最少7天。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在公示期内,组织专人进行抽查核实。

(四)发放补贴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农机局定期将公示7天以上的补贴信息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6),出具农机补贴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具体汇总和申请结算的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每月至少必须申请结算一次。县财政局在收到补贴结算文件10日内对农机补贴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核实,确定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购机户银行卡或农机服务组织的银行账户中。

各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县纪检监察部门。

八、补贴档案管理

(一)总体要求

档案资料内容要全面。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全过程所形成的资料,既包括纸质档案,也包括电子档案和图片、音像资料。

档案资料存放要安全。要设置档案存放专用柜等设施,排列整齐,存放有序,方便查找,有良好的防火、防盗设施。电子档案还要做好备份,避免原件的损坏和丢失。

档案保存期限要科学。涉及农机补贴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上级批复、规章制度、会议纪要、调研检查报告等文字性资料要长期保存。购机者的原始资料、发票、照片、电子档案等资料及相关的档案保存期为5年。

档案检索查阅要方便。要按照年度装订成册,要有索引目录,便于资料的查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档案分类与内容

1、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档案分类与内容:

省、市、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农机购置补贴的办法、制度、规范性文件、计划指标等文件资料。省、市农机管理部门对市、县级批复、批示等相关文件资料。

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对经销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现场查验及审核的有关资料。

报废更新回收企业申报、审核的原始资料。

有关农机补贴工作和调整、资金分类的会议记录、纪要以及形成的决定。

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相关调研、检查、核实记录以及查处等资料。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培训等相关资料,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有关农机购置补贴资料。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档案分类与内容。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的具体实施者,其形成的档案是整个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中的重点,是补贴档案主要管理者。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档案可分为两类

(1)政策性文件,补贴工作形成的文字性档案,内容包括:

省、市、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农机购置补贴的办法、制度、规范性文件、计划指标等文件资料。

有关农机补贴工作和调整资金分类的会议纪要以及形成的决定。

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相关调研、日常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的资料,以检查记录及查处资料。

省、市、县召开农机购置补贴会议、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等相关资料、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有关农机购置补贴资料。

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接受群众投诉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

县农机局审核后的拨款报告(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县财政局复核后的拨款文件及电子文档。

(2)购机者申请补贴资料档案(购机者台账,一机一档),内容包括:

购机者村委会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乡镇农机管理站证明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原件。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存根联)》原件。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原件。

购机者发票复印件。

购机者领取补贴资金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以上资料在整理时要一一对应,人机统一。

3、经销企业档案分类与内容

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经销企业的进货单、发货单、托运单。

开展技术培训、三包服务、机具退货情况等相关资料。

购机者购买补贴产品后的有关材料备份,包括:购机者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的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乡镇农机管理站证明的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复印件;《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复印件;购机者发票复印件等。

九、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的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已申请补贴但尚未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到县农机、财政部门提出退货申请,由两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已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财政,经县农机、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已经退货的“补贴申请表”等进行作废,并对已公示的信息进行相应标注或删除。

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

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同级保障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量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机补政策宣传、进行购机情况公示、建立机补信息档案、开展机具审核抽查、监督机补政策的落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省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5]11号)和《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要制定和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二是要严格执行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企业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农机购置补贴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三是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农机补贴审核程序、审核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县要建立农机补贴受理服务大厅,实行集体办公、阳光操作。四是全面应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五是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六是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今年,省、市、县三级都要分批进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我省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和贫困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今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将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企业、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各县资金使用的动态情况等信息实时进行汇总和公示,要求各市县要在年初就将这些信息与当地的农廉网、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进行链接,保证公示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同时各地也要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各级部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附件6),接受社会监督。

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机局将制定年度监管督查方案,组织开展两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县,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市农机局也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辖区内农机补贴经销企业及所属县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要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企业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将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农民实际购机情况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因恶意抢占资金、出售不符审核要求产品、供货信息不真实或信息录入错误等,导致补贴信息作废数量超过10条或超过该经销企业销售机具数量10%的(100台件以上),系统将自动停止该经销企业销售补贴产品;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企业,要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要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严格对购机者的的追踪调查。市县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购机者的回访和机具使用情况调查,产品质量调查,发现假冒伪劣的补贴产品要及时向农机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并逐级约谈相关企业,直至取消该产品的补贴资格。对发现有组织、大批量倒卖补贴产品的购机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倒卖农机补贴产品的购机者,要列入黑名单并及时上报市农机局。被列入黑名单的购机者,今后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农机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各县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补贴操作程序中关于资金结算的时限要求按时结算补贴资金,最大限度的减轻购机农民资金周转压力。市县农机、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金融部门沟通协调出台相关贷款政策,帮助农民解决全价购机筹资的困难。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产品信息库的建立和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七)注重绩效,强化考评

2014年我省将继续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内容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通过对各市补贴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为准确客观评价各地工作成效提供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将与补贴资金安排挂钩。同时要求各市也要制定相应的绩效管理方案对各县进行考评。详细的考评方案另行印发。

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4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附件1:2014年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

附件2:报废更新的补贴标准.doc

附件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4: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存根联).doc

附件5: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doc

附件6:2014年度 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doc

 
标签: 农机补贴 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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