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及《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发〔2013〕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全面提升我市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全面协调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我市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购机者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购机者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与补贴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市所有农业区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委综合考虑各区县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并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配,由市财政下达到各区县。区县根据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合理安排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超支,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我市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重庆市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2014年主要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4个小类73个品目机具。《重庆市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见附件1)。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分档补贴标准见《重庆市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各区县可根据本地情况对补贴机具实行县级累加补贴。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系统开放经销商注册及生产企业选择经销商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市农委分批次汇总经销商名单,并通过重庆农机化信息网及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供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要在各地设立销售点的,自主确定销售点资质条件,按照“谁设点、谁负责”原则,对销售点销售补贴机具的行为负全部责任。经销商应将设点情况及时报市农机推广总站以便统一开通登陆系统账户。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登陆补贴信息系统,导出本辖区内的经销点并在当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对外公布。购机者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县选择经销商自主选机购机。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对经销商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产品标价与补贴政策公开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承诺时限要求,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在各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上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方式
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资金兑付方式。对我市农机化薄弱环节的插秧机和收割机实行敞开补贴,满足所有符合条件购机者的购机需求。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见附件3)。
(二)购前确认
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农机具不需购前确认,可直接购买,在经销商处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见附件4)。
单机补贴额3000元及以上的农机具实行购前确认。购机者持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所在区县确定的银行卡(折)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初审,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系统网上公示,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及时发放给购机者。购机者联系电话、银行卡(折)号由乡镇农业中心填入系统弹出表中并保存到本地电脑,按批次将联系电话、银行卡(折)号电子资料报送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市农机推广总站监管科),同时传送至当地财政部门及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以便核查监管。
区县审核购机申请工作自购机者提交购前确认申请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系统默认自动审核通过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三)购机数量
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的补贴农机具,享受补贴的不超过2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补贴农机具,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享受补贴的不超过30台套;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享受补贴的不超过10台套。
确因农业生产急需,购机数量需突破规定的,必须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四)机具购置
单机补贴额3000元以下的,购机者持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所在区县确定的银行卡(折)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全价购机,并将购机信息录入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购机者联系电话、银行卡(折)号由经销商填入系统弹出表中并保存到本地电脑,按批次将联系电话、银行卡(折)号电子资料报送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市农机推广总站监管科),同时传送至当地财政部门及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以便核查监管。
单机补贴额3000元及以上产品在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持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机具经销商,对比选定机具,自主议定价格,全价购机,并将购机信息录入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所有购机需严格遵循重庆市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流程(见附件3)相关规定,确因政策未出台或农时急需等原因,允许先购机,再完善相关流程手续。
按照谁经销、谁开票的原则,及时开具机打税务发票,将发票联扫描或拍照后上传进入补贴系统,并将发票号码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跟踪经销企业开票进度情况,对开票迟缓企业在督促后仍无改变的,对其实行暂停系统处理。发票上传进入系统后购机信息数据按居住地址自动流转到对应乡镇(街道)进入待公示状态。
(五)补贴公示
系统每月16日、次月1日自动将待公示状态的信息按批次打包进入公示状态,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审查购机者合规性后,在补贴系统中按村居查询并打印出公示表,分村居进行张榜公示到村务公告栏上,公示期为15天(自系统打包之日起)。
(六)购机核实
公示期间,市、区县、乡镇(街道)随机抽查核实,做好核实记录存档备查,乡镇(街道)对单机补贴额3000元及以上机具应逐台入户核实。核实工作自公示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七)补贴审核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应及时根据公示及核实情况,网上审核已公示信息。网上审核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核实期满,3个工作日后系统将自动默认审核通过)。随后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报送该批次审核通过的汇总表、花名册。乡镇(街道)在网上审核通过的信息自动流转至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信息结合本级抽查核实情况进行网上审核(自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结束日起,3个工作日后系统将自动默认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信息自动流转至同级财政部门,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该批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纸质资料。各地要按规定及时开展工作,系统自动跟踪统计各地自动审核情况,对连续自动审核通过三次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八)补贴发放
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批次及时向同级财政提交已审核汇总资料,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对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确认后的汇总表、花名册安排承办银行将补贴资金划入购机者提供的银行卡(折)账户。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具体负责审核购机行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分批次做好公示信息、核查信息、审核通过的汇总表、花名册电子及纸质资料的归档管理。
(九)机具退货
补贴资金已划入购机者账户,因机具质量等问题申请退货的,经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同意后,将机具对应的所有补贴资金全额存入财政指定国库账户,持该存款回执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验后,方可退货。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年末工作
我市补贴系统将于11月10日24时停止补贴机具销售信息录入上传;11月16日24时停止发票扫描或拍照上传;11月16日24时最后一批打包公示(之后将不再打包公示);11月30日24时最后一批公示结束;12月5日24时乡镇最后一批网上审核完毕;12月10日24时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最后一批网上审核完毕;12月15日前全市最后一批补贴资金兑现给购机者,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面结束。
各地在最后一批补贴审核时,要切实把握准确,严禁随便退回或作废补贴信息(退回或作废后购机者本年度将无法享受补贴资金)。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区县政府领导牵头,人大、政协、农业(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辖区的购机补贴工作和督促检查购机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购机补贴牵头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县销售点管理、政策宣传、监督管理、抽查核实、审核结算、信息上报等工作。乡镇(街道)为购机补贴具体执行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政策宣传、购机申请、补贴申报、购机公示、机具核实、审核上报等工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工作考核。加强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管理;加强农机产品市场的监管;强化区县级部门、乡镇(街道)的内部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和核查机具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市农委、市财政每年将根据各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一定的监管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统一模式。一是坚持执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模式;二是坚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确定推荐,经销点由经销商自主确定设立制度;三是坚持单机补贴额3000元以下产品实行免购前确认,在经销商处直接申请购买。单机补贴额3000元及以上产品实行购前申请确认;四是坚持购机补贴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要按规定批次及时准确地公布在当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将购机者购机信息按系统格式分批次导出打印后在所在村居委公示不少于15天;五是坚持市、县、乡三级抽查核实制度。乡镇(街道)负责购机真实性和合规性;六是坚持补贴审核限时制。乡镇(街道)、区县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否则系统将默认自动审核过;七是坚持每月按批次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
各区县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市统一模式,不得再制定新的政策方案。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遵照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纪律要求,结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的实际,提出如下纪律要求:严禁区县为补贴机具推广设置限制门坎;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违规向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购机者收取各种费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购机者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有关审核及资金发放;不得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区县、乡镇(街道)农财两部门应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话抽查、入户核查、深入门市门点了解情况、接受信访举报、分析系统信息等方面工作。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机关和纪检监察、纠风等部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切实加强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农委和财政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重点抽查。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购机后的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农委。
严格按照农业部及《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经销商、购机者和管理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情节予以暂停补贴系统操作、列入黑名单、取消补贴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质监、司法部门处理。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推进补贴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做好对广大购机者的宣传引导。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情况以及购机信息公示(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6)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当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区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并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积极为购机者提供政策咨询,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供应,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当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保障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站正常有效运行,及时更新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相关信息。市农委将定期对各区县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执行情况,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半年、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农业处、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市农机推广总站。
本方案与《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发〔2013〕38号)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有关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23- 89133331、89133332(市农委农机装备处)
023-67909982、67909981(市农机推广总站)
质量投诉:023-49876370(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
监督举报:023-89133231、89133229(市农委监察室)
023-89133358(市农委农机装备处)
023-67909961(市农机推广总站)
材料报送:023-67575326(市财政农业处)
023-89133095(市农委财务处)
023-89133331(市农委农机装备处)
023-67909982(市农机推广总站)
附件:1. 重庆市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略)
2. 重庆市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一览表(略)
3. 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略)
4.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略)
5.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略)
6. 2014年度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