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精神,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按质按量完成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规模及实施范围
2014年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总额450万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300万元,市级配套累加补贴资金150万元。补贴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农业区,即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和海沧区。
二、补贴对象及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林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村改居”的居民,仍在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持所在镇(街)证明,也可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受理,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可以在本市所辖区域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
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可在享受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后,再向户籍所在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农机购置补助。
三、机具种类、补贴标准及购置数量规定
(一)机具种类。2014年我市补贴机具从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中选定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共12大类30个小类58个品目机具(见附件1)。
为推进主要农作物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实施期间纳入补贴范围内的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种子处理设备、花生收获机、薯类收获机、根茎类蔬菜机具品目在市域内优先补贴,以满足农民申购需求。
(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中央补贴资金限额不超过5万元;粮食烘干机单机中央补贴资金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中央补贴资金限额不超过15万元。市级补贴资金按中央补贴资金的50%累加补贴,且单机累加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履带式拖拉机执行中央补贴资金限额,市级资金不予累加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定额以正式公布的《厦门市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印发)为准。
农村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按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包括中央和市级财政配套累加)总额的40%申请残疾人农机购置补助,其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具体申请程序、审批办法由市残联另行规定执行。
(三)购置数量规定。2014年每类补贴对象本年度内可以享受补贴机具购置数量和补贴额规定如下:一户农户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购置补贴机具原则上不超过6台(除杀虫灯、增氧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2台)。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0台。
四、经销商确定和市场参与方主体责任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购机者作为市场参与方要共同遵守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严格自律。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切实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提高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经销商负有监管责任,对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将倒查并追究生产企业责任。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补贴机具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永久性铭牌。
经销商应对产品的真实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负责,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购机者应对购买事实负责和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操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购机者凭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镇街或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其中:农民、渔民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民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和组织代码证。申请购置水产养殖机械应出具水域滩涂养殖或承包证明。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将购机者基本信息和购买机具类别、型号录入到“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本市农民在市内跨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凭承包合同和承包地行政村证明向承包地区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为保证春耕农业生产需要,方便农民购机和企业组织农机生产及销售,从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度购机补贴开始受理前,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购买了2014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可以申请补贴。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按照下一年度的补贴标准申请补贴。
(二)张榜公示。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区、镇两级公示栏张榜公示,并通过购机补贴专栏在网上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信函集中寄达、当地村委协助发布等形式公示到村,接受全社会广泛监督。
(三)指标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经与本区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区农机管理部门转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有效期为区农机、财政部门确认后20个工作日。
(四)机具提取。购机者凭《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向经销商自主购机。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出具增值税发票,各联发票备注栏应标注机具出厂编号、机架号、动力号及主要配置,并登录管理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以下简称供货表)交给购机者。
(五)核实与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应及时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购机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一卡(折)通账户或账号、供货表到区农机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区农机管理部门安排两名以上核实人员凭供货表核实机具,除无法喷印的小机具外,应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
对单机补贴总额5000元以上的机具,在核实过程中,应做到“见人、见机、见票” 和“人机合照、签字确认”。安装类机具,包括粮食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固液分离机、螺旋喂料机、送料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沼液降解设备实行先建后补,补贴额原则上不低于补贴额一览表中公布的相关品目分类分档标准中的主要配置及参数的最低值。补贴额申请时应就低不就高。
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由购机者凭发票到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登记手续。
(六)资金兑付。全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兑付方式。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根据各区农业生产实际、农机购置补贴历年实施情况和资金需求量,在年初将中央补贴资金和市级累加资金下达到区。各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至9月底前,各区要书面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未能完成的资金由市级统一调剂安排。
区农机管理部门每月将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提交区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农机管理部门,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农民已有一卡通账户的,原则上不能要求新办一卡通账户)。为提高结算效率,补贴启动实施后,原则上一个月结算一次。
资金结算后,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要组织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者10%的比例,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七)建立档案。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要及时建立档案,一人一机一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申请表》、《通知书》、供货表、发票复印件、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协作。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农办财〔2014〕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工作协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安全的核查和拨付,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绩效考核,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协助和配合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对市场参与方的监管。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密切沟通配合,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
(二)公开信息。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主动公开信息,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要全部上网发布。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防诈骗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提高农民防诈骗意识。要切实保护购机者合法权益,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4)和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三)严肃纪律。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农、财两部有关规定,强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要加大监管力度,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以监管促廉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廉政风险警示教育出实效。要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到位,提高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切实做到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廉洁实施,保证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渠道,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廉洁规范实施。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并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七、申报与总结
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联合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201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实施方案、补贴额等信息将在厦门三农网(http://www.sn.xm.gov.cn)和厦门农业科研推广网(http://www.xmnkw.com/cn)公示,以备查询和监督。
附件:1. 2014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 2014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附件1
2014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大 类 |
小 类 |
品 目 |
1.耕整地机械 |
1.耕地机械 |
1.旋耕机;2.耕整机(水田、旱田);3.微耕机。 |
2.整地机械 |
1.起垄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1.播种机械 |
1.小粒种子播种机;2.根茎类种子播种机;3. 穴播机。 |
2.育苗机械设备 |
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
|
3.栽植机械 |
1.油菜栽植机;2.水稻插秧机。 |
|
4.施肥机械 |
1.施肥机(化肥)。 |
|
5.食用菌生产机械 |
1.食用菌机械。 |
|
6.地膜机械 |
1.地膜覆盖机 |
|
3.田间管理机械 |
1.中耕机械 |
1.中耕机。 |
2.植保机械 |
1. 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2.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3. 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4. 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
|
3.修剪机械 |
1.茶树修剪机;2.树木(花草)修剪机;3.割灌机。 |
|
4.收获机械
|
1.谷物收获机械 |
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
1.采茶机。 |
|
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
1.油菜籽收获机;2.花生收获机。 |
|
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1.薯类收获机。 |
|
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1.秸秆粉碎还田机。 |
|
6. 蔬菜收获机械 |
1.果类蔬菜收获机 |
|
5.收获后处理机械 |
1.干燥机械 |
1.粮食烘干机;2.果蔬烘干机。 |
2.仓储机械 |
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
3. 剥壳(去皮)机械 |
1.花生脱壳机。 |
|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1.果蔬加工机械 |
1.水果分级机;2.水果清洗机;3.水果热缩膜机。 |
2.茶叶加工机械 |
1.茶叶杀青机; 2.茶叶揉捻机;3.茶叶炒 (烘) 干机;4.茶叶筛选机。 |
|
7.排灌机械 |
1.水泵 |
1.离心泵;2.潜水泵。 |
2.喷灌机械设备 |
1.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
|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1.畜牧饲养机械 |
1.螺旋喂料机;2. 送料机;3.清粪机(车);4.水帘降温设备。 |
2.水产养殖机械 |
1.增氧机。 |
|
9.动力机械 |
1.拖拉机 |
1.轮式拖拉机;2.手扶拖拉机;3.履带式拖拉机。 |
10.农田基本建设 |
1.挖掘机械 |
1.挖坑机。 |
11.设施农业设备 |
1.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
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
12.其它机械 |
1.废弃物处理设备 |
1.固液分离机;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3.沼液降解设备。 |
附件2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签名:
姓 名 (组织名称)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所在镇村 |
|
||
地 址 |
|
邮 编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 系 电 话 |
|
||||||
耕地面积(亩) |
|
主要作物品种 |
|
||||||
申请购 机情况 |
机具名称 |
|
机具生产厂家 |
|
|||||
规格型号 |
|
购机数量(台) |
|
拟购机时间 |
|
||||
镇街农业(农机) 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农机管理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此申请表按机具类型分别填写。 2.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严防信息泄露,谨防电话诈骗 3.此表一式3份,区农机管理部门、镇(街)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和购机者各存一份。 |
附件3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
数量 (台) |
财政补贴金额(元) |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 名称 |
合计 |
中央 |
市 |
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期间购机,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并提交本通知书。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区农机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
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四份。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补贴对象签名(盖章) 区农机管理部门(盖章) 区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2014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所在区: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镇 |
所在村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