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到法院诉讼时并不要求离婚,而是多方考虑后要求对法停止侵权伤害的情况。那么法院就可通过向受害人颁发“人身保护令”,即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责令家庭暴力实施者停止对受害人的侵害,其实质则为本文所涉的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那么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基本条件是什么?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简单内容整理为您解答。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一定要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定要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等(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社区组织);
(2)一定要注明被申请人的姓名、常住地址亦或是工作单位;
(3)请求要具体,事实、理由要充分;
(4)举证说明曾经、现在所受的侵害,以及即将受到侵害的可能(如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处理经过、社会机构所做的记录亦或是所开具的证明、当事人就医记录、所收到的威胁性.、妇联组织收到的投诉记录等)。
对于绝大部分受害人诉讼能力低下的现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应主动向家庭暴力受害人释明相关权利、义务,加大释明力度,以不违背法律为原则,在遇有当事人请求不明确,需要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当事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等情形时,口头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及其行使条件,并给受害人解释清楚所必须要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以使受害人实现更好的诉讼。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是否要收费那?鼎律网沈阳婚姻家事律师——刘兵律师特别介绍,由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并不属于一类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不收取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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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兵 律师
擅长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合规与治理、财富规划与传承,知名法律顾问、沈阳市沈河区政协委员、辽宁大学客座教授、沈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电视台新闻正前方特邀评论员。先后获得辽宁省优秀公益律师、沈阳市优秀民革党员、辽宁大学优秀法律硕士毕业生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