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新建节能节水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否每年都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制造加工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因此,该公司只需要在享受优惠的第一年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只要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就不需要再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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