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泳池的管理规范: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泳池过滤砂缸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重力式过滤器、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五条 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 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
钢制重力无阀过滤器 |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三)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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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五)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六)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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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力式过滤器:http://www.slfhb.net/zhonglishiwufaguolv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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