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类、组和级别进行回收和供应,不同的类、组和级不应相混。未列入表中各组的废料以及今后产生的新型废料,可根据其化学成分和物理形态归入相近的组中。
2 废料、废件中不允许混有密封容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电子垃圾和带有放射性物质。
3本国产生的废旧武器和零部件应由供方进行彻底破坏处理,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废料,应由供方做安全处理后由有关部门指定的专门处理厂处理。
4 废料、废件表面的杂物应予以剔除。
5 块状废料单件的最大外型尺寸不作具体规定,在不防碍运输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 混入铜及铜合金废料和废件中的文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 需方另有技术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8本标准引用的参照标准只起参考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参照标准包括历史上曾经颁发的标准和修订后正在执行的标准以及今后新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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