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轴流风扇 | 电机功率 | 450(w) |
电压 | 220(V) | 电流 | 5(A) |
→风机概述 本系列产品适用于含有类A、B级,温度组另为 T1-T4 组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划分区域为 1区、2区 的场所如:石油、军工、化工、机械、医药、冶金等行业的车间、仓库、办公室、加油站等处的降温、通风。→型号含义→风机的型号含义 产品型号风叶直径(mm)风量(m3/h)功率(W)FB-5005006600370FB-6006009600450FB-75075018000750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EC600079-0:199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0部分:通用要求》对GB3836.1-1983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IEC600079-0:1998等效,编写规则上与之等同并符合GB-T1.1-1993的规定。 本标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总标题下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隔爆型“d” 第3部分:增安型“e”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第5部分:正压型“p” 第6部分:充油型“o” 第7部分:充砂型“q” 第9部分:浇封型“m” 在根据IEC60079-0:1998修订GB3836.1-1983时,为解决Ⅰ类电气设备非金属材料外壳的防火问题,增加了对塑料外壳的阻燃性要求。见附表E。 本标准还保留了GB3836.1-1983中的部分内容:1)检验程序,以适应我国防爆电气产品检验的需要,见附录A。2)Ⅰ类电气设备的防潮要求,以满足我国煤矿潮湿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见附录C。3)Ⅰ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以及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造。保留该内容,以解决我国某些特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轻量化问题(见8.3)。 本标准与GB3836.1-1983相比,有以下重要改变:1)标准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改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2)将术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修订为“爆炸性气体环境”;3)塑料外壳为解决静电电荷堆积,增加了“外壳表面积”限制、“防止静电电荷堆积的结构”措施、“抗光老化规定”、“阻燃性能规定”等;4)修订了Ⅱ类电气设备外壳用轻金属含镁量的规定;5)外接地连接件的尺寸修订为与内接地连接件尺寸一样;6)塑料外壳的表面电阻测量方法修订为测量“相距(10±0.5)mm、长(100±1)mm、宽(1±0.2)mm的两平行直线段间的电阻值;7)增加了Ex元件、熔断器、插接装置、手提灯和帽灯等内容;8)在试验部分增加了塑料的阻燃试验、塑料耐光老化试验、轻合金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等;9)Ⅰ类电气设备无保护的透明件,在高机械危险的情况下,冲击试验能量从GB3836.1-1983的10J降为7J;冲击试验环境温度由(25±10)℃修订为(20±5)℃;10)取消了玻璃透明件用尼龙冲头作冲击试验的规定;11)防爆电气设备送审时,只要求制造厂送与防爆性能有关的资料,但增加了有关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的要求。 本标准是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基础标准。防爆电气设备产品标准与本标准抵触时,应以本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3836.1-198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G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和重庆分院、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建堂、陈在学、黄荣光、万邵珀、季明焕、王军。 本标准1983年8月首次发布,2000年1月第1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IEC前言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一个国际性的标准化组织,它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技术委员会(IEC National Committees)组成的。IEC的宗旨是为了促进电工领域中有关标准化的所有问题的国际性合作。为此目的,除了其他活动外,IEC还出版国际标准。标准制定委托各个技术委员会进行。在该准备工作中,对该专题感兴趣的任何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在标准的制定中,国际性的、政府与非政府性及与IEC有关的组织,也可以参与该工作。按照两组织之间协商的条件决定,IEC紧密地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合作。2)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都尽可能地反映国际间的一致意见,因为对该专题特别感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在该技术委员会中都有代表参加。3)他们具有国际上通用的推荐形式,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并在这个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认可。4)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都同意在本国标准和区域性标准的最大允许范围内采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和各国相应标准或区域性标准之间如有差别,均应在各国家标准的文本中清楚地表明。5)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对批准程序没有规定。因此对宣称某设备符合国际标准的某个标准时,国际电工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6)值得注意的是本国际标准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权,国际电工委员会对某些等同或全部等同将不负任何责任。 国际标准IEC60079-0由IECTC31“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技术委员会”制定。 该第3版将删除和代替1983年出版的第2版本并且进行了技术修订。 该国际标准是以CENELEC出版的欧洲标准EN 50014(1992)为基础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