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安全有保障,伪造材料骗取社会保险金要入刑!
新修订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保障了社保基金安全,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
你清楚你身边的违法违规行为吗?
《条例》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他们要接受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
一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并处以罚款;
二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
三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以罚款。当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依法向公安移送。
更加严重的是,要入刑!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查看阅读原文,了解更多《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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