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地方政府要保障农村一户一宅居住权利!

   2018-12-24 6130
核心提示: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制定,先后于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主要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并将土地管理改革实践成熟做法吸收上升为法律,增加了强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内容。


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为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


并且,草案明确了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 “成片开发”征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提请审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消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此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还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关于宅基地制度方面,草案健全了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并完善了管理制度。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与此同时,还完善了宅基地管理制度 。草案提出,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


并且,草案提出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原则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除了上述修改,草案还强化了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并提出为“多规合一”预留空间。


此外,草案还规定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都由国务院批准。”陆昊说,中央一级审批范围较大,用地审批周期长,社会反映强烈,成为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陆昊指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改善营商环境,需要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农用地专用审批权限。


对此,草案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原由国务院批准的情形,改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批次用地,原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改为“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草案还删去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现行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需报国务院备案。


陆昊表示,草案删去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主要考虑:接照“谁的事权谁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事项,由该人民政府负责。取消备案后,更有利于压实地方责任。自然资源部拟通过督察、用地审批监管平台等行政、技术手段加强对地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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