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阿华(化名)与大卫(化名)相识,阿华是香港某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大卫是国内试管婴儿的“先驱分子”,收入十分可观,两人皆有家室,大卫膝下还有一子。但两人相见倾心,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
但2001年,阿华最终被确诊为原发性不孕,俩人将阿华的卵子和大卫的精子结合,做了18个胚胎成品,生下两女。
大卫妻子发现了丈夫搞外遇,要求法院追究大卫的“重婚罪”。大卫把千万身家都给了妻子,终于和解离婚。
男方净身出户与阿华关系僵化,法院综合二人情况,认定俩女系两人的非婚子,俩孩子由阿华抚养,大卫支付抚养费。
大卫被原单位解雇,吊销了执照。大卫辗转全国各地。到2010年,阿华找到了大卫并寄了致歉信,告知已通过代孕方式,为大卫添一子小亮。大卫拒绝认领。阿华到天河法院提出两个诉求,将一女儿及儿子判给大卫抚养,两个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2012年,阿华上诉到广州中院,互指对方人工造儿,法官判决俩女儿继续随母生活,而儿子的抚养权成为难点。
法官认为,亲子关系成立,但没证据显示大卫知情同意,亦无法认定大卫是(儿子)小亮法律上的父亲,要求大卫抚养小亮,理由不成立。此外,如大卫若作为遗传学父亲,与阿华是共同拥有“小亮”胚胎的处置权,大卫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广州中院宣判,该医生拥有生育选择权,女方私自动用冷存胚胎,单方找人借腹生子,男方无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