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及所要整理证据

   2012-07-30 法律常识3190
核心提示:《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是:提供证人,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应当注意以下证据的整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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