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服务条例

   2013-12-19 3180
核心提示:展 会 服 务1概述:参展方、参观方有着什么样的需求?除了与其他类型的物业管理一样,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提供养护服务外
 展 会 服 务

1概述:

参展方、参观方有着什么样的需求?除了与其他类型的物业管理一样,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提供养护服务外,比较特殊的是要为会议和展览过程所提供的全方位服务

2工作原理:

从主体上看,广义的会展服务主体是会展活动的外部机构,如会展场馆、广告公司、工程搭建公司等;而狭义的会展服务主体是会展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是会展活动的内部机构。

从形式上看,广义的会展服务主体是提供直接的服务项目,如宣传物品印刷、展台搭建、展品运输等等;而狭义的会展服务主要是提供咨询、推介和沟通等间接的服务,会展活动的举办方或承办方一般都是委托相关的公司或部门,如会展场馆或其他公司,提供具体的服务内容和项目,或者会展活动的举办方或承办方提供一些比较简单的直接服务,如贵宾的接待服务等。

3特点用途:

(1)秘书礼仪类服务。指在会议和展览期间提供会议记录、资料整理、签到引导、现场咨询、会展调研等内容的服务。
  (2)安全保卫类服务。为保证会展活动正常开展,防止出现人员或物质安全事故所做的工作称之为安全保卫类服务。
  (3)设计安装类服务。指对会展活动现场展位展台、开幕式现场等进行设计和施1二安装的服务。
  (4)物品租赁类服务。指为参展商或与会者提供展柜、衣架、桌椅、电脑、电视、花木等各种设备或物品租赁的服务。
  (5)运输仓储类服务。指为参展商提供展品场内运输以及展品包装物品储存的仓储服务。
  (6)广告宣传类服务。指为会展活动的参展商提供企业或产品宣传,扩大活动期间企业或产品知名度的服务。
  (7)后勤保障类服务。为保证活动正常进行所需的服务,如紧急医务救治服务、餐饮服务、保管箱服务、电信服务、银行汇兑服务等。

4参展规则:

1,展会期间,无论任何情况,严禁在展览场地进行公开拍卖,零售。

2,展会期间,参展商在展位内播放音响,时装表演及其它表演活动,必须事先获得主办机构书面许可。

3,展会期间,参展商必须确保所有人员,代理或代表等认可人员。

4,展会期间,参展商必须注意随时留有一名适当的代表在展位做好接待及安全工作。该名代表必须对参展商的产品或服务了如指掌,并有权就参展商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事宜进行洽商及签订合约。
  5,参展商于展览会展示的展品及宣传品,必须与参展申请表内选定的产品类别展区(如有的话)相符。
  6,参展商获得在展会展出及使用展览摊位的授权仅属个人所有,不得将有关权利转让,转授,分包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与第三者共享。
  7,任何参展商如被发现以转让,转授,分包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与第三者共享展览摊位或展位,必须立即退出展会,并拆除展位及撤走展品,费用概由参展商承担。
  8,参展商只可在其展台派发宣传品,不得在展览场地内任何其它地方进行广告宣传,示范或招揽生意;展品及广告牌不得放在其展台范围以外。
  9,参展商必须保证展品和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展览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名称及专利。
  10,必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例如安排保安人员或其它保障方法,以保护公众人士免受任何移动或运作中的展品所伤。此类展品只可由参展商授权的人士操作或进行示范,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运作。参展商如欲展示此展品,必须事先获得主办机构书面许可。
  11,展会期间,参展商不得在公司楣板上贴纸或挂上海报,悬垂物或其它物品。
  12,展场内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吸烟,不要在展场内使用电熨斗。
  13,未经主办机构特别批准,不得在展览会最后一天的正式结束时间前拆卸或撤除展台及展品。

5参展资格终止:


  A,参展商进行任何主办机构认为不符合展会性质及目的,或损害展会其它参展商权利的活动;
  B,参展商在展览场地展示价钱,向私人销售不合乎展会性质及目的产品或在展览场地实时付货;
  C,在展会首天展览开幕(于主办机构编印的参展商手册所示)后30分钟,参展商仍未迁入展览摊位或展台,即被视作自动放弃展览摊位,主办机构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法使用有关展览摊位。参展商被视为由当日起放弃参展,所缴参展费将不获退还;
  D,参展商在摊位展出与参加表格内所选产品类别展区(如有的话)相符的合适展品,所占展出面积少于整体展示面的60%的。
  E,参展商被发现以歧视态度对待展会某些参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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