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肥东县张先生乘坐网约车,
当一脚踏上网约车,另一脚被启动的车子碾伤。交警部门作出事故的责任认定,张先生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08万元。项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
保险公司以私家车改变用途、乘客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要求得到赔偿的理由正当。人保财险合肥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理赔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肥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先生1.08万元。人保财险合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