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男方父母买的房,女方一般都会要求也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就意味着房子是公婆赠送给他们夫妻的,自己也有份。但是这样做真的保险吗?北京市三中院2017年11月出具的一份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就说明了,并非如此。
1案例回放
整个案件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小两口结婚六年,婚内购买的房子都登记在妻子或两人名下,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双方平分房产。
这个判决一下来,公公婆婆就不干了。他们认为,当初出钱给孩子买房,写儿媳妇名字是因为她和儿子是两口子,现在都离婚了,理应还他们的养老钱!随后立即跟儿子补了张借条,拿着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找个律师就将儿媳起诉到法院。
2法院判决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只是解决房子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不能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房,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本案中,由于丈夫本人认可父母的转账系借款,再加上两老还提供了银行转款凭证加以证明,即便他们拿出的借条是在转账6年后找儿子补签的,仍然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
不但如此,法院还进一步支持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最终判决这笔借款的本息为小两口的共同债务,由小两口共同偿还。
庭审中,儿媳虽极力抗辩,甚至找人出庭作证公婆已经年近80,根本没有能力借出几百万的巨款,汇过来的钱其实都是事先代老公保管的。但是由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这个判决说明,只要能提供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可以随时随地补。而且利息应该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只有一方签名也得两人一起还钱。谁叫房子写了你的名字?
北京各中院做出的判决一向具有标杆性的价值,一直是其他外地法院争相学习的权威性判例。北京的法官这么判,说明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价值观不提倡以物质为导向,必须以感情为基础,加名字才结婚的做法不可取。